各出口企业:
经研究对我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具体范围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具体范围:
1、外贸企业对从新增供货企业处收购的出口货物。
2、外贸企业预申报出现换汇成本超过9元/美元的出口货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有关规定,对预申报出现“该商品为核查商品”提示的出口货物。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71号)有关规定,对预申报出现“供货企业为特别关注企业”提示的供货企业及货物。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10〕367号]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凡同一关联号(注:报关单上的1笔货物作为1个关联号)项下的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所有出口货物。
二、对外贸企业从新增供货企业处收购出口货物, 在对该新增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函调查时,只对其中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 在未收到回函之前,对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对该新增供货企业开具的其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可办理出口退税。
三、对除从新增供货企业处收购出口货物外的其他需发函调查的出口货物,应对其关联号(或供货企业)对应的(或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函调查,在未收到回函之前,对该关联号(或供货企业)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四、对已申报暂未审核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上述发函要求进行调整,需补发函的要尽快补发函。
四川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