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出口退(免)税若干问题的理解
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8/12/18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出口

退(免)税若干问题的理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政策及业务问题研讨会于2008111719日在郫县召开。部分地区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和业务骨干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就各地集中反映的一些出口退(免)税政策管理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形成了以下一致意见,供各地国税局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参考。

 

一、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问题

(一)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涉及的退(免)税业务问题。

解决意见:

海关总署以200840号公告形式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不再为企业核发纸质手册。按照《成都海关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联系配合办法》规定:2008101日起,各市、州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海关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要求,办理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等相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电子化手册后,可通过预录入端打印电子化手册纸质单证,并经主管海关签章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进料加工业务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核销等手续。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流程

解决意见: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通常包括备案、免税、核销三部分。目前各地免税管理情况较好,但还需进一步加强备案、核销管理。为规范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作流程说明如下:

1.备案管理

海关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后,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办理电子化手册后及时通过预录入端打印电子化手册纸质单证,并经主管海关签章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台帐。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利用辅助管理系统查询进口料件信息,督促未办理备案的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2.免税管理

1)进料加工的免税申报

a.生产企业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b.外贸企业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外贸企业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外贸企业要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具体步骤如下: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2来料加工的免税申报

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均应进行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a.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所需资料: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来料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系统打印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b.外贸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所需资料: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来料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加工协议书;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发票联);

申报系统打印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3.核销管理

1)进料加工的核销

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按政策规定时限内在申报系统进行“进料加工核销录入”。在该录入界面中,只需录入手册号,按回车后,可以自动得到实际进口总值和实际出口总值,并自动计算实际分配率。系统是按下列公式自动计算的实际进口和出口总值:实际进口总值=该企业历次申报的该手册下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人民币),实际出口总值=该企业历次申报的该手册下的复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价格(人民币)。企业完成“进料加工核销录入”后,进行“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操作,申报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得到“进料加工核销证明”。

因此各地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调查核实,检查生产企业申报的实际进料和出口情况是否真实,检查是否存在进口料件结转到其他手册、剩余边角余料、剩余残次成品、结转到其他手册成品金额没有如实申报核销的情况。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审核系统中证明种类为“3”),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审核系统中证明种类为“1”)一并参与计算。

进料加工核销的计算(实际是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自动计算,列出计算过程供了解核销原理)

实耗料件:进口料件实际进口额-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

全部成品: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

实际分配率:实耗料件/全部成品

核销手册补开的免抵退税额扣减额=Σ(该手册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实际分配率×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开具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Σ〔(该手册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实际分配率×(征税率—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开具免税证明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进口料件实际进口额”指手册使用期间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的人民币到岸价,不包括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

“剩余边角余料”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边角余料折人民币金额。                                           

“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金额。

“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指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金额。若业务发生时已调减了当期的料件进口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则不再参与计算。

“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指手册使用期间已报关离境,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该手册的复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它手册或销售给其它企业的产品销售额。

“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人民币金额。

“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指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B、来料加工的核销

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加工贸易退(免)税管理具体业务问题

1.来料加工的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解决意见: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免征的是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其计税依据即加工费。对企业每月的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等资料。

2.来料加工免税时,在对加工免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购进材料所含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是以当月的进项税额计算,还是以全年总进项税额计算?

解决意见:

在对来料加工的退税管理中要特别注意核查企业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购进材料是否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不能明确划分国内购进材料是用于加工内销产品还是来料加工产品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出现不实的现象,对此,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文规定,先按当月来料加工出口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计算,年末再按全年来料加工出口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清算。

 3.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无委托加工业务,是否还需要开具免税证明?

解决意见: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开具以及虽开具但在货物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免)税核销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该批出口货物征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问题

(一)国税发[1999]171号能否作为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文件依据?

解决意见:

对国产设备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两个文件规范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两个文件均为有效文件,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国税发〔2006111号文为准。国税发〔2006111号文未提及,而国税发[1999]171号有明确规定的,仍然有效。

(二)省发改委签发的设备清单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清单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名称、规格上,这种情况能否办理退税?

解决意见:

若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与省发改委签发的设备清单上的设备没有实质性差异,虽名称、规格略有不同,但实质是同一产品,可办理退税。

若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超出省发改委签发的设备清单范围,暂不办理退税,可按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条规定,由企业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出具设备清单变更证明,按变更后的设备清单办理退税。

(三)在对国产设备进行发函时,复函机关已在特别需要说明的栏目中标明了企业是重新开具发票,能否退税?

解决意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即可办理退税。

(四)对于5年监管期内先报废再处置的已退税设备,是否收回已退税额?

解决意见:

对于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操作,均应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小规模出口企业免税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不办理退税认定的问题

部分企业有出口业务,但未到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也不到征税部门申报纳税,货物出口三个月后失踪或注销,对此类企业如何进行管理?

解决意见:

对这类企业一是要做好事前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掌握新办出口企业情况,核实法人的真实身份,同时督促新办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二是加强征退税衔接,凡出口企业出口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实施管理;三是做好清理核查工作 。各地需对照省局下发的《未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出口企业的出口情况统计表》,按照川国税函[2008]215号文要求开展本辖区“未办认定企业”的清理核查工作。特别注意,在清理核查工作中,若发现“未办认定企业”走逃或非正常注销并涉嫌偷、逃、骗税的,应及时移送同级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发函通报当地海关和政府外贸经营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核销问题

小规模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额往往与实际结汇金额不一致,在核销时如何进行管理?

解决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重点审核的内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在对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对于免税申报与核销申报金额存在的差异,可要求企业在年终一次性调整免税申报金额。

四、视同内销征税问题:

取消退税且加征关税的产品,在计算缴纳国内增值税时该如何计算?FOB价中是否包含关税?

解决意见:

FOB价中应包含关税。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不含运保佣)。

五、建安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问题

问题:建安企业承接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有相关部门开展此业务的批文情况下,出口项目合同规定的货物,但由于建安企业为非增值税应税纳税人,如何办理退税?

解决意见: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要享受退免税政策必须首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函调管理中的问题

(一)在确定对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函时,常常遇到函调发不出去的情况,目前遇到的省内发不出去的有:新都、江油、攀枝花,省外发不出去的有丹东。不知是对方未建结点还是因为技术问题。另外就是部分地区在回函时只进行电子回函,而不进行纸质回函。

解决意见

在新版函调系统中的“综合查询”菜单下增加税务机关信息的查询功能,可以自行查询有关税务机关的代码。

(二)复函无问题情况下,复函文本第二条属调查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开具份数、计税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均为零。

解决意见:

1、新版函调系统已经解决了复函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金额为0的问题。

2、在收到的对方的纸质复函上缺少复函类型这个项目,因此需将纸质复函与电子函调系统中该复函的显示进行核对,才能确认对方复函类型。

打印本稿〗〖关闭
 

Copyright 四川省新立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蜀ICP备13002176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江汉路182号
邮箱: newrise@new-ri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