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单证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1/2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单证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现将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单证备案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提高申报质量,从200811日起,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应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做出口销售收入财务处理。在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1-1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纳税申报环节准确申报下列数据。

1、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

额”、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列当期所有出口销售收入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618栏免税货物填列当月所有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货物销售额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注意:报关单等凭证的离岸价应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一致)折算成人民币申报,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规定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后再折算成人民币申报。

2、         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324252635栏进行填列。

二、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问题

单证备案指对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四种单证进行备案,其中较难取得的备案单证主要是出口货物装货单。

    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验关放行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或“场站收据”。

1、对采取海运或陆运方式出口的,可取得场站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对采取空运、邮寄等其它方式出口无法取得场站收据的,可用自制的装箱单与其它能证明物流情况的航空运输发票、邮寄收据等资料配合代替。

2、部分海关如青岛、黄埔港、重庆海关等实行电子通关,企业无法取得纸质的“装货单”。可通过互联网打印“出口提单信息”配合自制的装箱单代替。

3、销售给国内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关外”的货

物,可用进区前海关签发的“放行单”等进区证明与企业自制的装箱单代替。

4、部分企业采取拼箱出口的货物,只能取得总单,无法取得分单,出现装货单上的金额数量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情况,企业可写出说明。

5、对由报关行、货代代理报关的,因部分报关行、货代对资料保管不善以及部分原报关行 、货代停业、破产等原因,导致2005年底、2006年度部分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已经无法查找,可用自制的装箱单及能说明货物物流情况的其它证明资料代替。

6、对企业在20071231前已申报的出口退税,凡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8131之前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补齐。

 

 

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812

打印本稿〗〖关闭
 

Copyright 四川省新立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蜀ICP备13002176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江汉路182号
邮箱: newrise@new-ri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