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目的:在出口退(免)管理中,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出口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予以延期备案管理,但对延期后仍逾期未办理退(税)事宜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延期备案的计算机管理是基于方便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受理申请,及时掌握延期备案的后续情况,进一步加强控管。
应用的数据来源:延期备案有关资料以及电子信息等
延期备案管理的政策规定范围:
一、延期备案的三种情形
1、特殊原因的延期备案
出处一:国税发[2004]64号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处二:国税发[2004]113号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处三:国税发[2005]68号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处四:国税发[2006]102号
四、……。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提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2、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的延期备案
出处:国税发[2004]64号文件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3、外贸企业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的备案
由于审核系统不能接受外贸企业单证齐全信息不齐的申报,出口企业发生90天内收齐单证但信息不齐的情况时,可以将有关单证齐全信息不齐的纸质单证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对单证后,录入到延期备案表中。
二、延期备案的申报流程
1、 申请备案的期限:
①出口企业(含委托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申请备案。对于超过此期限的不予备案。
②对代理出口业务,代理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60日内申请备案。对于超过此期限的不予备案。
2、受理申请备案的税务机关:生产企业应向区(县)局申请,外贸企业应向市局申请。
3、出口企业备案申报时应提供备案电子数据、延期备案申请表、和下列纸质资料
(1)、对于第1、2种延期备案情形:企业应提供备案电子数据、延期备案申请表。
(2)、对于第3种情形:企业进行延期备案时,需提供申报系统打印的疑点表(可在申报系统的“预审疑点情况查询”中打印此表)。同时应提供备案电子数据、延期备案申请表和纸质退税资料及申报退税电子数据。
4、延期备案申请表的内容
主要内容有:企业海关代码、名称、备案的情形、报关单/代理证明号码,缺单证的种类、缺信息的种类、出口日期、出口额(USD)。其中报关单号码和代理证明号码均为12位,以利于适应一张报关单部分备案的情况。
三、延期备案的审核和审批
1、对于企业的延期备案申报,税务机关人员要核对申请备案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填写是否有误。审核通过后,将延期备案电子申报数据读入到“延期备案管理系统”中,提交领导审批。
2、领导审批。有关领导应进行审批
3、开具批准文书:税务机关人员打印《延期备案审批表》。此表与《延期备案申请表》内容基本一致,但打印出了税务机关审核、审批人员的姓名和日期,盖章后交县局(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
四、延期备案的后续管理
对于审核、审批通过后的延期备案数据,计算机自动按下列原则确定延期备案数据的“到期日”(即延长期限),超过此“到期日”应视同内销征税。
有关说明:
(1)对于第1种延期备案情形:
64号第3条的延期备案情况没有规定可延长的最大期限,其后续几个文件提出的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退(免)税,对于“核准的期限“也未明确界定。因此,为便于操作和计算机管理,也为与核销单的管理相协调,本着从宽得原则,规定除代理出口业务外,“到期日”为报关出口之日第180天。
这里有四个特殊问题要强调:①对于一张代理证明中有多个报关单号码的情况,按各个报关单中最早的出口日期作为该代理证明涉及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代理证明汇总的出口额作为该代理证明的出口额。②对在60天内已办理了延期申请开具代理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设定的“到期日”为90天,逾期视同内销征税。③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对委托出口企业执行的“到期日”应在180天。④对于生产企业,若到期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期,不能按113号文进行顺延到次月,而应在到期日的当月15前进行申报。
(2)对于第3种情形:外贸企业应按月将全部已收齐单证数据进行预申报,根据税局预审反馈数据确定是否收到信息。外贸企业应在到期日前进行申报。